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鲁人发[2004]16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2004年度全省考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工作即将开始,为了维护报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论证,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务员录用身高限制(器质性身高异常除外)。
二、乙肝检测中以下情况者为不合格: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同时加做HBV-DNA检查呈阳性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三、眼科视力检查调整为:单眼裸眼视力均大于或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矫正镜片在800度(含)以下的)大于或等于5.0(1.0)。
四、其他体检标准暂按《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7]63号)规定执行。
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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