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大学毕业生发放岗位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辽教发[2005]78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文件精神,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不断加强基础教育阶段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结构和素质结构,加大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力度,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津贴补助对象及条件
2003年及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具备教师资格,受聘到农村中学任教的本科生和到农村小学任教的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及来源
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省市财政各承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三、岗位津贴补助发放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各县教育局按附件1要求汇总本县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连同本人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一并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由县财政局、教育局将审核后的名单连同本人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的复印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审核、备案。
(三)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将本市补助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后,按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每年11月初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毕业办。
(四)经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省应划拨经费于每年11月中旬划转至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初将相关经费一次性划转至各县财政局。各县财政局确保在每年12 月底之前将岗位津贴补助发放到相关教师手中。岗位津贴补助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享受岗位津贴补助的广大教师应认真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停发直至取消其岗位津贴补助,停发期间的岗位津贴以后不再补发;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自其离开当月起,取消其岗位津贴补助。停发或取消岗位津贴补助的人员名单要逐级上报,直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六)岗位津贴补助属政策性补助,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从巩固和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的大局出发,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审核、上报相关材料和发放岗位津贴。要加强对岗位津贴补助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督察,严禁弄虚作假,如有不实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市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研究制定具体发放办法,严禁将岗位津贴挪做他用,确保将省政府的政策落到实出。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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