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九县(区)支教工作的通知
宁教学[2005]9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宁南山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6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宁南山区“普九”攻坚进度,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2005年选拔10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开展服务山区九县(区)支教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1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区九县(区)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从事为期1年的志愿支教工作。支教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
二、选拔对象
(一)优先选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专业不限。非师范类应届专科毕业生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往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三)已取得二次专科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原普通师范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志愿支教工作的规划、协调、选拔、下派、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支教毕业生生活补贴的划拨和管理工作。
(三)各服务县(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协调支教毕业生报到、体检、上岗和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服务单位负责落实支教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提供免费住宿等相关保障,并对其工作进行业务管理。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名额分配
根据宁党办[2004]65号文件要求,具体名额分配为:固原市原州区150名,海原县160名,西吉县150名,隆德县120名,彭阳县100名,泾源县50名,同心县160名,盐池县50名,红寺堡开发区60名。
(二)前期宣传
6月1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宁夏毕业生就业网”、“宁夏教育信息网”以及就业信息橱窗、宣传栏等途径发布招募信息及相关优惠政策。
(三)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6月5日—6月15日。
2、报名方式:
(1)领表。往届毕业生可通过“宁夏毕业生就业网”(www.nxbys.com) 及“宁夏教育信息网” (www.nxedu.com)下载并填写“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教育局领取报名登记表。应届毕业生在其原就读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报名登记表,并在其就读学校报名。
(2)交表。6月15日前,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由其就读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提交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往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统一提交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不单独受理毕业生个人报名事宜。
毕业生在提交报名登记表的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以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择业资格通知书》。
(四)资格审核和选拔
6月16日—6月20日,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报名毕业生进行就业资格审核和选拔。
(五)选拔公布和下派
1、公布入选名单。6月21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确定支教毕业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通过“宁夏毕业生就业网”向社会公布。
2、落实具体服务岗位。6月25日前,各服务县(区)根据公布支教毕业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具体服务岗位并上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下派和上岗。7月1日—7月10日,被选拔支教毕业生凭身份证和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一寸免冠相片2张到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定志愿服务协议并签发《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工作派遣通知书》,志愿支教毕业生凭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县(区)教育局报到。
8月10日—8月20日,各服务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支教毕业生进行体检和培训,具体体检和培训时间由各服务县(区)另行通知。体检和培训结束之后,各服务县(区)教育局将支教毕业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8月底,各服务县(区)安排支教毕业生上岗。
五、志愿者日常管理
(一)支教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各服务县(区)教育局承担,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支教毕业生服务岗位、支教生活补贴的发放、食宿等后勤保障,解决支教毕业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支教毕业生的支教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同时,服务单位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支教毕业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支教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察工作。
(二)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宁夏毕业生就业网”建立“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工作宣传专栏”,为支教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学习、交流和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督察落实
(一)建立每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制度。各服务县(区)要在每月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毕业生支教工作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
(二)各服务县(区)教育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建立志愿服务督导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组成有自治区组织、教育、财政、人事、团委等部门和有关媒体参加的督导团,定期巡回检查各服务县(区)工作实施和对支教毕业生日常管理等情况。
七、激励制度
1、支教毕业生支教服务期间,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教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
2、计算工龄,党团关系可转至服务单位。本人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自治区教育厅将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3]35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名咨询)
地 址:宁夏银川市新华东街67号
电 话:0951-6032004 6031942
传 真:0951-6032004 邮 编:750001
联系人:薛丽娟 常有智 李小卫
附件:1、《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报名表》
2、《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协议书》
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登记表》
4、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工作者健康体检规定


附件2:
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九县(区)
支 教 协 议 书
志愿者: (以下简称甲方)
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宁南山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65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共同组织实施10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工作(以下简称支教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支教工作。根据乙方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和审定确认,甲方入选支教工作,服务期为1年,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0日。
为切实维护甲乙方的正当权益,保证支教工作的顺利实施,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支教工作,经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在服务期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的政策支持以及《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03]131号)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支教工作,保证本人相关条件的真实性。
2.按照《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九县(区)支教工作派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参加集中培训和体检,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否则,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支教工作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不可抗拒因素并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否则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不参加服务县(区)组织的集中培训和体检、不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单位开展服务、不服从岗位分配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乙方的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2005年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九县(区)支教工作派遣通知书》、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协议签定地点: (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山区9县(区)支教工作者
健 康 体 检规 定 各服务县(区)教育局必须在支教毕业生上岗前,统一组织支教毕业生体检,并对其婚姻、工作等情况严格审核。如有以下情形者,各服务县(区)教育局不予安排服务岗位,并退回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取消其志愿支教工作资格。
一、凡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导致不能正常进行志愿支教者。
二、结婚已怀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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