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3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03〕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切实做好2003年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各有关高校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研究新思路,采取新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要首先服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允许有50%的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到学校派遣时尚未落实接收单位或接收地区的,可于2003年6月20日前申请将档案、户口暂存学校,两年内落实接收单位或接收地区的,由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其余50%的毕业生除升学者外,要面向生源地就业,如果生源地同意,也可面向其他地区就业。招生性质属委托培养、定向的毕业生,除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继续升学者外,要按协议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坚持优生优荐、优生优用的原则,做好优秀师范类毕业生的评选与安置工作。各学校要按照毕业生总数5%的评选比例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学校要优先推荐,各市(县、区)要在同样的情况下优先安置。各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一律在省审核毕业生派遣方案期间报送。
四、毕业生“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尊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要签定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认真履行协议约定。要坚持诚信为本,任何单位在毕业生招聘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毕业生的自荐材料要实事求是,学校要把好毕业生的推荐关。
五、进一步加强师范类毕业生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毕业生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德法制意识,顾全大局,正确认识和处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以乐观的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面对社会的选择。
六、加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转化工作。要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和工作到位。要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毕业生找准恰当的职业定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开阔择业视野,增强择业能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
七、拓宽渠道,努力提高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率。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各级各类学校在补充师资时,要首先从师范类毕业生中选用;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置的毕业生,要引导他们面向其他行业就业。
八、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取消一切不合法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收费的政策规定,不能巧立名目或变相向毕业生收取“出地区费”、“改行费”、“手续费”和“档案保管费”等。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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