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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会人员到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根据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市、县(市、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根据国家规定,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十一、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列入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其他要求与社会人员相同。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测试是怎么规定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和测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共同组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培训,申请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考试使用教材为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编写的《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解读》,教材可在报名点征订或购买。

参加全省统一进行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合格证5年内有效。

十三、为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十四、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怎样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按照《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分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可结合起来一并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试讲可采取说课的形式,主要考察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板书及讲解的技能。

 

十五、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否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过渡认定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向社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如具备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其标准、条件及程序与其他社会申请人员要求相同,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 

 

十六、如何补发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证书的号码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丧失教师资格"与"撤销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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